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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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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A:「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一)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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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申報贈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檢附那些文件?
A:(一) 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二) 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三)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附委任書乙份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五) 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六)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七) 股票贈與契約書。
(八) 股票收盤價資料。
(九)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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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點來說明:
(一) 同一年內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三)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四)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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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A: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二)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四)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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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贈與稅申報期間如何計算?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至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父親於12月1日將某上市公司股票200,000股贈與子女,則其申報期間為12月2日至12月31日。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至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父親於12月1日將某上市公司股票200,000股贈與子女,則其申報期間為12月2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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