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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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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一般民眾,得否查詢他人之欠稅情形?得否以電話查詢?
A:(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或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該法所定各機關及人員外,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故一般民眾尚不得查詢他人之欠稅。
(二)為落實納稅義務人稅捐資料保密,以電話查詢欠稅情形者,因無法確認查詢者資格及身分,稽徵機關將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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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納稅義務人如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後,始主動要求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可否免遭執行?
A:可以。如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主動要求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92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10858591、0920457599號函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納稅義務人亦須注意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亦規定,該項撤回執行之條件並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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