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免稅?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是否可用以扣抵應納所得稅額或申請退還?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應否併入計算?
A:(一) 申報期間:採行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採行特殊會計年度者之申報期間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 應檢附資料: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l 式2 份。
2. 資產負債表l 式2 份。
3.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l 式2 份。
4.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l 式2 份。
5. 申報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
6. 貼妥外標籤之媒體檔案磁月或光碟片。
7.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單位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 申報資料中之營利事業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如筆數過多,可將投資人分配盈餘表媒體檔案另依作業要點參規定製作,於營所稅媒體申報時一併移送所轄各局任一分局、稽徵所,並請於「網路申報總表」下方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蓋章後併同其餘之申報資料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