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土地上建物要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符合規定噢!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電話詢問,去年購置的新房,土地所有權為陳小姐本人,但房子為她及弟弟各持有二分之一,可以辦理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前述其中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坐落的土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直系親屬是指上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下至子女及孫子女等都算是,而兄弟姐妹、叔伯姨姑及外甥(女)為旁系親屬不算,所以,如果房屋的持分有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的,只有自己持分的部分才符合規定,以陳小姐的房子為例,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部分只有二分之一。另外還要注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之住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只限1處,如有2處房地,另1處如有其他的成年直系親屬(如子女、父母等)設立戶籍,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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